選物師受平台委任,於平台提供選物服務,協助會員挑選、比較商品並提供購物建議。選物師應以會員利益為優先,不得對會員為不實陳述或不當誘導。買或不買、購買何項商品,其決定權均屬於會員。
選物師申請時所填寫及上傳之個人資料(包含但不限於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聯絡方式、地址及證件影像),經送出後不得自行變更。選物師應於送出前確認所有資料正確;如確有更正之必要,應以書面通知平台,由平台審核後處理。
一、選物師之獎金,依其服務所成立且完成之訂單,按平台所定之比例計算,由平台於結算後給付。
二、獎金之計算,不因會員身分別而有不同。
三、凡經退貨、退款或訂單取消者,平台得就對應之獎金按比例扣減或追回。
一、選物師得就其可提領之獎金申請提領,單次提領金額不得低於平台所定之最低金額。
二、每次提領應負擔平台所定之手續費,自提領金額中扣除;實際撥付金額為申請金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。
三、提領申請須經平台審核後撥付。選物師如有應繳未繳之費用,於繳清前,平台得暫緩撥付。
一、開通費用:選物師加入時應繳納一次性開通費用,金額依平台公告。
二、服務費用:選物師應自加入之次月起,按月繳納服務費用,金額依平台公告。
三、加入月份之計費:服務費用以每月十五日為分界。選物師於當月十五日(含)以前加入者,次月應繳全額服務費用;於當月十六日以後加入者,次月僅需繳納半額服務費用,其後各月均繳全額。
四、上述費用應由選物師依平台通知之期限自行繳納。
一、選物師未依期繳納服務費用者,其獎金將暫停提領,俟費用繳清後恢復;暫停期間獎金不予沒入。
二、選物師連續遲延繳納服務費用達三個月者,平台得自第四個月起暫停其選物服務。
三、暫停服務後,選物師仍未繳清費用者,平台得依第七條進行結算。
選物師經暫停服務後仍未繳清費用者,平台得以其未撥付之獎金抵充所欠費用:
一、未撥付獎金足以抵充欠費者,抵充後之餘額撥付予選物師。
二、未撥付獎金不足抵充欠費者,以其獎金全額抵充,不足之差額,平台保留向選物師請求之權利;選物師並不得再次擔任本平台之選物師。
一、選物師應為年滿十八歲(成年)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,或依中華民國法令合法登記並合法存續之商業組織;不得以他人名義或不實資料申請。如經查有冒名、未成年或不實情事,平台得撤銷其資格、終止合作並保留法律上一切權利。
二、選物師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提供服務,不得有欺瞞、詐騙或損害會員、平台權益之行為。
三、選物師對於因服務所知悉之會員個人資料及交易資訊,負保密義務,不得洩漏或作未經授權之使用。
四、選物師不得利用平台從事任何違法行為,或與選物服務無關之商業活動。
一、選物師因提供服務所知悉之會員個人資料、會員名單、交易與消費資訊,及平台之營業秘密、商品與供應商資料、後台與內部管理資訊(包含但不限於獎金計算方式、獎金提領方式、平台內部規則與制度),暨其他經平台以書面或口頭標示為機密之資訊(下合稱「機密資訊」),均屬平台或會員所有,選物師負保密義務。
二、選物師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,將機密資訊洩漏、交付、提供予第三人或其他電商平台(包含但不限於蝦皮、淘寶、拍賣網站等),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。
三、合作關係終止後,選物師應依平台要求返還或銷毀所持有之機密資訊(含複製本),不得繼續持有或使用。本條保密義務於合作關係終止後五年內仍繼續有效。
四、選物師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;如因洩漏或不當使用會員個人資料致平台受有損害或遭裁罰,選物師應負全部責任。
一、選物師不得引導、要求或促使其服務之會員繞過平台進行私下交易,或將會員導引至平台以外之管道完成交易。
二、選物師不得挖角、利誘或唆使平台之其他選物師、會員或供應商轉往其他相同或類似之平台或事業,亦不得誘導其服務之會員轉往平台以外之管道。
一、於合作關係存續期間,選物師不得於與平台相同或類似之電商平台,擔任相同或類似性質之選物師、代理或分店經營者。
二、合作關係終止後,平台不另設離職後競業限制;惟選物師仍應依第九條負保密義務,於終止後五年內不得將任何會員個人資料或平台機密資訊(包含獎金計算方式、提領方式、內部規則等)洩漏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或平台。
一、選物師違反本條款者,平台將發出書面警告並限期改善;選物師應於接獲通知後十四日內回覆及提出說明。經平台認定確有違反且未改善者,發出警告一次,並得視情節加計;累計三次警告仍未改善者,平台得逕行終止合作,並得暫緩或以其未撥付獎金抵充平台所受損害、將選物師列入黑名單,不得再擔任本平台之選物師。情節重大者(如洩漏機密、詐欺、違法),平台得不經三次警告逕行終止合作。
二、選物師違反第九條(保密與資料保護)、第十條(禁止繞過平台與招攬)或第十一條(競業限制)者,除應賠償平台所受之一切損害外,並應給付平台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壹佰萬(1,000,000) 元。
三、平台並得依營業秘密法、個人資料保護法、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,追究選物師之民事與刑事責任;因追究責任所生之費用(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),由違約之選物師負擔。
四、為防止損害發生或擴大,平台得依法聲請假處分、定暫時狀態處分或假扣押等保全程序。
一、選物師得申請終止合作;終止時如有未完成之服務或未結清之款項,應先行處理。
二、選物師有違反本條款、法令或損害平台、會員權益之情事者,平台得逕行終止合作,並保留法律上一切權利。
平台得因營運需要修改本條款,並於平台公告。修改後之條款自公告之日起生效;選物師如不同意修改後之條款,得依第十三條終止合作。
本條款之解釋及適用,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。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